2016年河北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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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5年3月23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含2016年7月底前畢業(yè)的畢業(yè)生);
(8)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招錄職位具體條件要求);
(9)招錄職位中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是指:2016年度當年服務期滿的“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工作(含2013年及以前選聘的任職3年以上、考核稱職以上的在崗大學生村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生源地或兵源地為河北省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即:四項目人員為2013年度招聘的服務期3年的、2014年度招聘的服務期2年的、2015年度招聘的服務期1年的人員,退役大學生士兵為2013年入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期間入伍退役后完成學業(yè)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畢業(yè)后應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名單由省級主管部門提供。
(10)報考市級以上法院、檢察院職位的,職位條件要求“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須為A類;報考縣(市、區(qū))級法院、檢察院職位的,職位條件要求“取得
《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須為A類或B類;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C類人員報考的,應在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和民族自治縣報考。
(11)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需要參加體能測評合格后方可報考,體能測評網(wǎng)上報名時間為2016年3月23日至24日。3月25日,有招錄公安人民警察任務的省公安廳、部分設區(qū)市人社局、辛集市人社局在本單位網(wǎng)站公布《體能測評安排》。報考省公安廳公安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由省公安廳負責;報考設區(qū)市公安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由本設區(qū)市公務員局會同市公安局負責;報考辛集市公安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由辛集市人社局會同市公安局負責。
參加體能測評人員須持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到《體能測評安排》指定地點集合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時間為2016年3月27日,體能測評合格的,再進行網(wǎng)上報名。體能測評按照《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8號)執(zhí)行。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要先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合格后,方可報考人民警察職位,體能測評不合格的可報考其他職位。
(12)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設區(qū)市及以下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要求30周歲以下(1985年3月23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的,一般不超
過35周歲(1980年3月23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獄、戒毒所一線干警報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0周歲(1985年3月23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及獄醫(y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報考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1980年3月23日后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身體條件,除符合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標準外,還要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具體包括:單側裸眼視力不低于4.8(法醫(y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wǎng)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shù)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不低于5.0),無色盲,無紋身,無肢體功能障礙,無嗅覺遲鈍,無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觀不存在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tài)異常等),單側耳語聽力不低于5米等特殊標準。
報考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參照執(zhí)行。
(13)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基層工作經(jīng)歷時間的計算方法是:從2016年3月(含3月)算起,此前累計工作時間每達到12個月計為1年?;鶎庸ぷ鹘?jīng)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jīng)歷。曾在軍隊團或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應屆畢業(yè)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經(jīng)歷,
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jīng)歷。其他有工作經(jīng)歷要求的報考資格條件,工作經(jīng)歷計算方法同上。
(1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回避關系是指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關于“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的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