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公告(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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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jù)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各級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5〕26號)精神,中共麗水市委組織部、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5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5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750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26名;縣(市、區(qū))機關招考586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招考138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87名;從我市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錄各級機關公務員82名;從村干部中考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公務員66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shù)和報考資格條件,請于2015年3月10日起登錄下列網(wǎng)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wǎng)(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局(www.zjhrss.gov.cn/col/col2/)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試網(wǎng)(www.zjks.com)
麗水市政府門戶網(wǎng)站(www.lishui.gov.cn)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rsj.lishui.gov.cn)
麗水人事考試網(wǎng)(www.lsrsks.gov.cn)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報考麗水市各級機關或單位:
(1)具有麗水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研究生畢業(yè)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3)麗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yè)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
(4)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并取得A、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市外人員(限報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招考計劃中部分職位對戶籍、生源地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考計劃執(zhí)行。
生源地是指經(jīng)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5年應屆畢業(yè)的,須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本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公告。上述人員戶籍不限。
3.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相同;“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現(xiàn)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xù)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xiàn)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公告。
4.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麗水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yè)學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招生統(tǒng)一考試,經(jīng)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應屆畢業(yè)當年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現(xiàn)已退出現(xiàn)役的人員。
5.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xiàn)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chǎn)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屬于《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fā)〔2014〕149號)第一條規(guī)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guī)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yè)系統(tǒng)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責任編輯:李明)